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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载】公安部、网信办、工信部等6部门联合发布《互联网危险物品信息发布管理规定》
文章来源:工信部    发布时间:2018-9-1 
、吊销许可证或者取消备案、暂时关闭网站直至关闭网站等处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对在互联网上违法违规发布危险物品信息和利用互联网从事走私、贩卖危险物品的违法犯罪行为,有权向有关主管部门举报。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理,并对举报有功人员予以奖励。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2015年3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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