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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分级分类监管”和“科学信用评价”实现信用监管
文章来源:国务院    发布时间:2019-7-19 

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于2019年7月18日(星期四)下午3时举行国务院政策例行吹风会,请国家发展改革委副主任连维良和人民银行、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国家市场监管总局、浙江省发展改革委、上海市浦东新区有关负责人介绍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有关情况,并答记者问。

【中央人民广播电视总台央视记者】

出台《意见》目的是全面加强信用监管,深化“放管服”改革,推动社会信用体系的建设。请问这是否也意味着企业将受到更多更严厉的监管?企业会承受的监管压力也会变得更大?谢谢。

【国家发展改革委副主任 连维良】

实行信用监管,企业承受的监管压力是不是会变大?客观地讲,不同的企业监管压力应当是不一样的,对于存在失信行为的企业毫无疑问监管压力将会变大,而对于依法守信的市场主体所付出的监管成本则会大幅下降。因为信用监管的目的是要让守信者“降成本、减压力”,让失信者“付代价、增压力”。具体的实现办法是分级分类监管和科学信用评价。我们希望大家特别关注分级分类监管和信用评价这两个关键词。

首先,分级分类监管是信用监管的最突出特点,根据不同企业的不同信用状况实施差别化监管措施。对于信用状况好、风险小的市场主体,合理降低抽查比例和频次,尽可能地减少对市场主体正常经营活动的影响;对于信用状况一般的市场主体,则执行常规的抽查比例和频次;对于存在失信行为、风险高的市场主体,则增加抽查比例和监管频次。从而做到“让守信者降成本,让失信者付代价”,对守法诚信的企业“无事不扰”,而对违法失信的企业“利剑高悬”。这样一方面,使守法诚信经营的企业降低被监管成本,同时也使政府降低行政成本。所以企业要想降低自己的监管成本,减轻监管压力,就必须下大力气改善自己的信用状况。

第二,信用评价是分级分类监管的基本依据。大数据技术的日新月异和信用服务机构的快速发展,使我们有条件并且很方便地对企业做出及时、全覆盖的信用评价,以支撑分级分类监管。分级分类监管以公共信用综合评价和行业信用评价为主要依据,充分采用第三方机构和行业协会商会的评价结果。同时,鼓励市场主体自愿注册提供信用信息,也作为信用评价的重要依据。如果用一句话概括这个问题,那就是“信用监管让守信者无事不扰,让失信者时时不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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