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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文章来源:最高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18-9-1 
或者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无法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具体案情在50万元以下的范围内确定赔偿数额。

    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的规定予以确定。

    第十九条 本规定施行后人民法院正在审理的一审、二审案件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施行前已经终审,本规定施行后当事人申请再审或者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件,不适用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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