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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管理实施细则
文章来源:中国网信网    发布时间:2018-9-1 
营业执照、公司章程、租赁合同等,并加盖单位公章。

    变更股权结构的,应当按照本细则第七条规定,提供相关股权材料。涉及上市的,还应当提供有关上市活动具体实施方案、新三板挂牌方案以及战略投资机构有关情况等材料。

    涉及许可证所列事项变更的,应当提交许可证原件。

    第十四条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有效期为三年。有效期届满,需继续从事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活动的,应当于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按照许可程序,向原许可机关申请续办,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许可续办申请书。包括前期从业情况说明、涉及本细则第五条许可条件相关情况的说明,以及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并加盖单位公章;

    (二)许可证原件。

    主管单位为新闻宣传部门的,还应当提交该主管单位的意见。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依法申请续办的,不得继续提供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原许可证作废。

    第十五条 根据《行政许可法》第九条,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不得转让。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不得因业务调整、合并、分立等原因擅自转让许可。

    第十六条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终止服务的,应当自终止服务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许可机关办理注销手续,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注销申请书。包括注销原因以及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并加盖单位公章;

    (二)许可证原件。

    第十七条 根据《规定》第十九条,国家和地方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建立抽查、考核等日常检查和定期检查相结合的监督管理制度,加强对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活动的监督检查,有关单位、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监督检查结果,依法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八条 本细则与《规定》同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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